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玟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弘 被告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