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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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璟蒂 被告 于碧琴 上列被告于碧琴因民國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璟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