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龍江選任辯護人洪宇均律師
楊閔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