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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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黃紹榮 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