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資豐營造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資豐營造有限公司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