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亞若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肆萬零捌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
壹佰叁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