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傅國綱 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被告 楊永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01號(原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