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徐國益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信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5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