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玄文選任辯護人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星期二)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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