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志暐被告賴燕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賴燕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燕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賴志暐於民國99年5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刑保字第99000212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賴燕嬌於99年10月26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分別於99年10月11日由被告之同居人 李宗錡 代為收受及99年12月3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弟 賴信霖 代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賴志暐於100年1月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秀 執乙 99執更773字第26957號追保函誤載為99年1月7日)通知或帶同被告賴燕嬌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2月28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弟代為收受,因被告賴燕嬌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任欽迪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乙99執更773字第26957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31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賴志暐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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