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5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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