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係依受讓自亞細亞貿易有限公司之貨款債權對被告起訴,而依被告與亞細亞貿易有限公司所簽訂購合約書第7條約定(見支付命令卷第4、5頁),雙方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現既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向本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耀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