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睿傑被告練路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練路進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丙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睿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練路進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王睿傑於民國99年6月22日繳納保證金後(99刑保工字第43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分別通知被告練路進於99年11月23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1月11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配偶代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王睿傑於99年11月23日通知或帶同被告練路進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1月11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因被告練路進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練路進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丙99執2820字第23251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15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王睿傑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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