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林堡欽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丁○○
丙○○乙○○甲○○ 錢淑英 吳勝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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