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1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