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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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寅○○
己○○○庚○○戊○○丁○○甲○○丙○○兼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
被告子○○住高
癸○○住高辛○○住高壬○○住高丑○○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提起本件訴訟,惟所附者為八十七年八月間之土地登記謄本,為確定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變動情形,認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前開其日前補正系爭土地最新(鳳林段第四三三號)土地登記謄本一份至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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