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奇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新竹市政府112年1月30日府民禮字第1120016823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10條,係增設財務審計委員及其職權範圍,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1條至第15條部分,僅係條號變更,其中修正後第14條併修正捐助章程之修訂日期,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十條一、本教會應設財務審計委員一至二人,強化財務監控與風險管理。由董事會指派,任期同當屆董事會,為無給職。二、財務審計委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視需要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三、其職權如下:1、監督教會財務執行狀況,並提出修正意見。2、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3、不動產購置風險評估。本條增訂第十一條本教會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第十條本教會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第十二條本教會永久成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或歸當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十一條本教會永久成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或歸當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十三條本教會得接受捐獻,惟所有捐款收入應悉數使用於符合本教會宗旨之事項,不得另作他用;如用於購置不動產者,其產權即應歸屬於本教會。第十二條本教會得接受捐獻,惟所有捐款收入應悉數使用於符合本教會宗旨之事項,不得另作他用;如用於購置不動產者,其產權即應歸屬於本教會。第十四條本章程根據民國110年6月27日修訂之《財圑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經《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董事會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第十三條本章程根據民國100年4月17日修訂之《財圑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經《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基督教北門聖教會》董事會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民法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民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