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柏淵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6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台新銀行111年10月7日函、聲請人111年10月11日聲請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最近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1年10月10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總額及淨收入情形。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長女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其他兼職收入,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另請說明從事保母每月收入總額為何?與配偶分配比例?聲請人及配偶每月可得金額各為多少?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長女是否在學中?若是,應提出最新學年度之在學證明,如為學生證應有蓋記當期學年度註冊組戳記;長女目前有無兼職及打工?每月收入為何?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收入扣除支出似無餘額,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
十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高額債務之原因?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