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洪暐筑
被 上訴人  周家綾
訴訟代理人  蔡益田
      依少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該上
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範圍及應繳裁判費,
此項通知業於民國101年11月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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