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秦淑珍
相 對 人  王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兩造並
未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而相對人住居地在高雄市楠梓區
,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