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美嬌
被   告  楊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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