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美嬌
被 告 楊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