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王堯麟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堯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王堯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因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復經拘提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