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春德選任辯護人周軒毅律師輔佐人張孟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春德業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死亡,此有施春德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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