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