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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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 姚建昌 即 利勇 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