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5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51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址「振國路」,均更正為「鎮國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址「振國路」之記載,應係「鎮國路」之誤載,顯屬文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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