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呂繼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於民國102年7月5日持該支票欲交予受款人之途中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年8月7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5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8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2年12月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呂繼祖│高雄市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50,000元│102年7月│BFH0000000││││小港醫院│建國分行│││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