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7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吉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所為102年度審易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緩刑貳年,並應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及引用法條欄主文欄,已敘明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旨,惟主文欄漏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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