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 侯瑞川 被告被上訴人即 譚順東 原告 胡素芬
蔡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50元(即回復平面狀態所需費用),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