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秋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秋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