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菁 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172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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