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伯年選任辯護人何仁崴律師
賴文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伯年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今因被告具狀就妨害兵役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