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調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調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調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乙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藍婉綺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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