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60號聲請人 曾如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上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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