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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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原告錡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琬琪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 律師輔助參加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王家章 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李鎂 訴訟代理人 黃麗明
萬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110年度簡字第243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 李媄 」,應更正為「李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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