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告美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綺雯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53元(計算式:8,391元+648,262元+360,000=1,016,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