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柳錫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自97年8月19日起至104年8月1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1.74%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上者,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1年1月18即未再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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