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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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36號

原告 戴麗香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雨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73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提供其個人帳戶交與詐騙集團遂行犯罪所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損害部分。至於原告另請求受該詐騙集團其他同夥詐騙之損失金額320萬元部分,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320萬元損害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10萬元損害部分為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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