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94號
原告 李惠琴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告 李昆縱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94號
原告 李惠琴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告 李昆縱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