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74號
原告 魏開勛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陳興蓉 律師
被告 許東森
訴訟代理人 溫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