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74號

原告 魏開勛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陳興蓉 律師

被告 許東森

訴訟代理人 溫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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