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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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154、10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贓物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免予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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