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陳秀盆
代 理 人  王勳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淑婉
代 理 人  曾祥耿
上列聲請人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院所為
駁回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
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
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其規定之內容係指針
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如符合該裁定係由
受訴法院所為而屬於得抗告之案件由之條件則得提出異議,
故如非屬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而係法院之裁定,自
無該條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由本院以合議庭所為駁
回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如有不服應提
起抗告,而非異議,本件聲請人提起異議,依上所述,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謝琬萍
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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