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維哲 即耐蜡特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4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2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