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林永祥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美碧 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349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
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