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告林世立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 金振平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湯景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