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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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2號原告林世立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 金振平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