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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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3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浩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100年8月8日經辯論終結,茲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5417號併案審理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