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 李思陸 為訴外人自然花苑及仲偉食品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被繼承人李思陸於民國94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日起至96年
8月3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2.8%計算,嗣後並隨原告調整基準利率而隨之調整,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94年8月20日,嗣後每月20日為繳款日,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被繼承人李思陸僅繳納本息至95年5月19日,尚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外人仲偉食品有限公司於95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
,邀同被繼承人李思陸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5日起至98年1月25日,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2.8%計算,嗣後並隨原告調整基準利率而隨之調整,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第一次繳款日為95年2月25日,嗣後每月25日為繳款日,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訴外人仲偉食品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5年5月24日,尚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被繼承人李思陸已於95年8月18日死亡,其並無配偶子女,
其父早已死亡,其母 李黃壽 及其弟 李思崇 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被告為被繼承人李思陸之弟,並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由被告繼承其債務。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其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1757號拋棄繼承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650元(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10,6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一│315,836元│自9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按年息6.39%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628,626元│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按年息6.39%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