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聲請人 姚坤煌 上列聲請人姚坤煌因與相對人 徐振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姚坤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