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屠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世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發道歉聲明,前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後者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發道歉聲明之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3,800元【計算式:20,800元+3,000元=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