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天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債務人楊天成之釋明文件。(因原電子遞狀所附釋明文件有誤,非債務人楊天成之資料)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